2019年4月2日 星期二

臺南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 自108年4月1日起公告3個月 請民眾速辦繼承登記

臺南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自108年4月1日起公告3個月,請民眾速辦繼承登記。《記者黃淑惠/南市訊》108.04.02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要注意了,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於10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計3個月,公告10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民眾如未於公告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由證明者,公告期滿後將予以列冊管理。
地政局表示,按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價款,倘逾10年繼承人仍未領取該價款者,該價款則歸屬國庫。
民眾未能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甚多,如繼承人行蹤不明、遺產稅額過高或繼承之不動產面積過小致無經濟效益等等…,惟最主要因素仍是繼承人數眾多,難以整合全體繼承人意見而導致辦理繼承進度延宕。若要改善此種情形,地政局陳淑美局長建議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俟全體繼承人彼此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
本年度公告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及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到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的資料。
陳淑美局長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罰鍰最高為應納登記費額20倍(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地政局與各地政事務所已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以加強保障民眾自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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