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8日
為確保民眾能安心地食用市售飲料冰品類產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自今年2月份起即針對手搖茶飲料店、超商、冷飲店、冰品店及校園等販賣端加強抽驗飲料冰品類產品,檢驗衛生指標菌,不符規定者立即責令業者下架停售並限期改正後擇期複查,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該局並於4月聯合市府相關局處針對本市食用冰塊製造業啟動聯合稽查計8家次,並抽驗食用冰塊檢驗衛生指標菌。截至目前已抽驗飲料冰品類及食用冰塊產品共計112件,有5件不合格,1件複驗不合格已裁處在案,4件複驗合格。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針對複驗不合格案,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第17條所定標準之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公布冰品檢驗結果,衛生局表示尊重並感謝共同監督與維護食安。對於消保會公布之抽檢不合格名單,衛生局已列入下一波重點抽驗對象。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所有食品業者從事食品製造販售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產品產製販售過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以確保食品安全及衛生。衛生局提醒消費者,由於生菌數、大腸桿菌與大腸桿菌群在室溫下平均每15分鐘會分裂一次,不宜放太久,故購買後建議2小時內飲用完畢,以避免產生腸胃道不適之病症,維護民眾自身健康;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食品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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