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3日 星期日

西拉雅正名判決大翻轉 西拉雅族親遲來的正義!


纏訟多年終獲有利判決結果
西拉雅正名行政訴訟判決大翻轉,是西拉雅族親遲來的正義!經過臺南市政府攜手族親9年來的努力,慶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有理由,廢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發回更審,西拉雅正名露曙光,令西拉雅族親振奮。還給西拉雅正式的原住民身分及族名,才能真正彰顯臺灣多元文化的價值。
臺南市是西拉雅的原鄉,對於推動西拉雅正名和文化復育,臺南市政府一向責無旁貸。臺南市西拉雅族親上訴原住民身分法行政訴訟案,本(107)年5月4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有理由,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面對司法與立法前所未有的嶄新局面,該府特邀請訴訟人前來共商前進最終勝利之路,並邀請本案委任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向上訴人(族親)報告此有利的判決結果及未來訴訟的策略。
101年12月,臺南市西拉雅族親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平地原住民」身分,直至103年3月24日該會以不符《原住民身分法》為由,拒絕族親回復原住民身分(僅臺南市承認其為市定原住民),訴願亦遭行政院駁回。隔(104)年2月13日,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5月19日判決駁回。
為落實族親回復原住民身分權益,臺南市政府委請永信法律事務所於同(105)年6月14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甚幸在本年5月4日獲最高行政法院有利之判決。對原審就相關法條之適用解釋,最高行政法院有不同的意見:
一、《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平地原住民」須符合「申請戶籍所在地(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之要件,目的係行政管理便利性考量,乃行政上的確認手續,並無限制某期間過後即不具原住民身分。原判決認定未於45、46、48、52年登記,即不具原住民身分,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兼採「登記主義」之見解,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二、原住民身分係因血緣而與生俱來,非國家公權力所恩賜,不能認定未登記者即非原住民;如原住民身分採登記制而由國家給予,亦有違憲。
本案自104年2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歷時3年多來的訴訟終獲轉型正義的伸張;若追溯至99年的確認訴訟,西拉雅正名運動的法律途徑至今已走了近9年。經過多年的努力,正名運動又向前邁進一步,西拉雅族親皆感到十分欣喜和寬慰。
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汪志敏主任委員表示:「回復西拉雅(平埔)族原住民身分並振興其文化,是臺南市政府致力推動的重要工作之一。正名運動除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途徑救濟外,現立法院也正將審議行政院版《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正視平埔族群回復身分之訴求。很高興最高行政法院能還本市西拉雅族親公道,彰顯了司法對「轉型正義」及「人權保障」的重視與尊重,保障平埔族群身分,歸還完整民族權利。在司法途徑勝訴之際,也希望立法院早日完成審議,儘速達成回復原住民身分之目標。」
據本案行政訴訟當事人之一,同時亦是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的執行秘書萬淑娟(Uma Talavan)表示:「本次判決結果給了族親很大的信心和希望,先前雖經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我們沒有放棄身分認定的目標,因為那是『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次的判決是遲來的正義,亦是族親長久以來引頸期盼的,尤其經歷漫漫長夜如無路之困境後,斬獲前所未有的突破,近期不但得到國家政策的認同,今日又在司法上首次勝利,倍覺欣慰。」。最後,臺南市政府民委會持續匯聚族親的意見,共同作為後續推動西拉雅正名及文化復振努力。
歷經二十多年努力的平埔族群正名運動,除獲政府支持,行政院院會106年8月17日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增訂「平埔原住民」身分別,今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另為適法之裁判,修法及訴訟雙管齊下,族親正名訴求,再向前跨出一大步。
最後,在場西拉雅訴訟人振奮而熱絡的交換意見,共同作為後續推動西拉雅正名及文化復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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