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攤商提告確認原鎮公所租賃契約存在訴訟,法院判決攤商敗訴:
麻豆市五市場在80年規劃興建之初,係由攤商以標租金折抵九年十個月租金方式興建,並與麻豆鎮公所簽訂租賃契約,契約於101年5月20日屆期。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臺南市政府針對該些攤商沿襲租賃契約的精神與租金擬訂行政契約,請該23位鋪商與臺南市府簽訂行政契約,惟該攤商拒絕簽訂並向法院提告確認契約存在訴訟,惟法院判決該等鋪商敗訴。
二、市府釋出善意願與攤商持續調解:
因該些攤商拒絕與臺南市政府簽約亦不遷離,市府基於維護權益,遂於104年間將案件移由法院審理,一審市府勝訴,目前攤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中,訴訟期間已有17人陸續與市府達成調解,使用費數額皆以民事法院判決數額核算,並已完成簽約程序,目前僅剩餘5人尚與市府持續訴訟中。本案件歷經法院多年纏訟,雖雙方契約已屆期,惟如剩餘5位使用人有意繼續以該店鋪營生,市府亦願持續釋出善意循前已調解成立的方案進行調解,期使本案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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