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標準價格經評定公告 法律效力三年 非行政命令可以更改
針對近來民眾關心房屋稅,市府今(30)日下午由李賢衛副秘書長主持,召開記者會聲明,房屋標準價格經105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公告後,依法適用106、107及108三年房屋稅之徵收,未滿3年不得重行評定。換言之,法律效力是3年,不是任何行政命令可更改。各界的建議,市府將會統整,將在108年向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反映,慎重充份考量。
李副秘書長表示,房屋稅的租稅跟公平是最重要的,市政是延續的,市府會秉持負責的態度依法行政。
財稅局副局長沈盈如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1條於90年6月修正,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1次。基於公平,新舊房屋均享受相同政府公共建設成果,不因新舊房屋而有不同待遇。但舊屋有逐年折舊,按行政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折扣,舊屋的調幅較新屋小。此外,沈副局長強調,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為一個13至16人組成的合議委員會,房屋稅實非一個人就可以做決定。
沈副局長最後指出,107年臺南市房屋稅總戶數為89萬7,885戶,因標單調整受影響戶數為11萬1,890戶,約占總戶數的12.5%。市府也再次強調,沒有補徵以前年度的房屋稅,是現行課稅事實的變更,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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