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針對監察院「有關崇明國中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糾正崇明國中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案」回應說明

2018年七月12日

針對監察院「有關崇明國中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糾正崇明國中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案」,教育局表示,將督請學校檢視對學生之輔導與管教程序及內容(如班規訂定、給學生自我陳述機會等),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同時亦請學校重新檢視相關表件(如事實陳述書),應使用中性語詞,避免引起誤解;另校內教職員工看到學生有危險行為,需負起輔導管教責任。
另有關監察院糾正本案調查過程中未與學生訪談乙節,教育局表示,崇明國中於104年發生學生自傷意外事件,教育局自獲報即派員立即協處,由於當時案件受社會關注,教育局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原預定與學生進行訪談,惟當事人當時仍於成大醫院接受密集治療,家長拒絕學生接受訪談,爰專案小組為求謹慎,約談校內校長、主任、當事人生教組長及學生等,並查證監視錄影,並調閱獎懲、輔導紀錄及學校相關規定,亦實地勘察事發地點,務求還原事發經過,並無偏袒學校之情事。
另有關本市學校意外統計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管教衝突統計數字上升乙節,教育局已持續加強學校導師、行政人員輔導管教學生相關知能,亦精進相關人員覺察及應變能力。增進導師班級經營及學生心理輔導知能,並強化教師有關弱勢關懷、情緒管理及自我照護、人際及自我概念與互動相處知能,並責請各校加強辦理校內宣導及融入於課程與教學,使師生皆具珍愛生命、關心他人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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