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抽驗日本進口食品輻射檢測殘留結果,全數合格!

107年7月25日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抽驗日本進口食品輻射檢測殘留結果,全數合格!
  近年來國人對日本進口食品喜好度及需求量日益增長,有鑑於日本歷經福島核災,對於日本食品之安全性疑慮未減,為使民眾安心食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持續針對日本食品進行抽驗及標示稽查,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
衛生局派員前往本市超市、賣場及販賣商家等場域針對日本進口食品(醬料、零食、泡麵、麵製品、飲品等)進行抽驗,共計30件。本局委外送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檢驗食品中輻射殘留量(碘-131、銫-134及銫-137),檢驗結果皆「未檢出」,抽驗結果全數合格。另107年持續針對日本進口食品外包裝標示進行查核,截至目前已查核645件,有4件標示不符規定(2件無中文標示、1件未標示都.道.府.縣、1件未標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用量、產品登錄碼),均依規定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轄衛生局查處。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 年3 月15日起將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結果公布於「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專區」,截至107年7月18日止已累積檢驗123,805 件,輻射檢測結果皆符合我國標準。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所有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倘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核災5縣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立即啟動商品回收作業,並向衛生局通報。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民眾出國購買國外食品勿隨意轉售,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日本進口食品應看清食品標示資訊,目前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任何食品,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仍維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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